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特别提醒在伊中国公民和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44)因而除了法律外,习俗事实上也是集体意识的表达。
如果法律命令公民从事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就是对人的自觉能力的漠视,是对法律内在道德的背离和对人性尊严的冒犯。当前,我们必须反对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回应,强调刑法的司法法属性。
但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得刑法超越了政策的属性,确立了其作为规范体系的本质。只有当道德规范体系以及第一次法规范体系无法有效予以调整,并且符合第二次法调整的要求时,该特定行为才能被立法者纳入刑法干预的范围,赋予刑事制裁的法律效果,并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予以犯罪化。如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规定,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构成本罪。(26)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上)。从刑法规定看,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形态多样,除《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外,还有特别类型的如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
人是一切价值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价值存在的基础与前提,是法价值的最终归宿。过分强调刑法积极介入社会治理,将使其面临变性的风险。论文最后部分对中国政治与法律关系予以剖析。
(124)参见李昕:法是善的底限——索洛维约夫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117)参见宦盛奎:破碎舞台下的观看者,《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法理学本科教学必须坚守根本的知识谱系,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知识点、理念及其历史脉络。作者以美国法律史上的具体制度事实来验证能动司法可能遇到的困境与出路,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有政治性,联邦最高法院的能动主义司法与自我约束的要求相矛盾,且能动主义在大多数时间占统治地位。
简资修的论文科斯经济学的法学意义(146)运用科斯的英文原典挑战了国内学界对科斯定理的惯常认识——无交易成本。由此作者最后得出了法学最根本的属性是实践性,法学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的结论。
继而回答了法律人关于损害相互性观念的质疑,以区分法律概念及法律价值回应,并进一步探讨在科斯的公司框架下,作为市场替代的法律并无恣意性。通过对法律文化问题的考察,作者引出了如下发人深省的结论:法学人应当研讨并改善法以外的各种规范(道德、礼仪以及各种社团的规章等等),使它们能够与法律一起发展,形成一个正当、合理、周全、妥善并且清晰地标示出社会理想的规范体系。作者最后得出结论,司法独立是法国司法体制发展的独特经验,从而从制度史的角度加深了我们对孟德斯鸠司法独立学说的理解。该文能将法律教学、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等多方面因素联系起来,并提出一些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分析和建议,最后还提醒读者要注意制度创新要符合国情,对当下我国的制度改革非常有启发意义。
《清华法学》在2012年度共刊发论文73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17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23.2%,法律史论文共4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5.5%。两种法文化的交融,没有产生激烈冲突,同时,也没有相互交融产生崭新的文化。(104)参见马作武: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批判,《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第二,强调法律内在逻辑对政治逻辑的抵触。
随着清代档案的不断发掘,学者们对清代州县官判案的研究日益深入,(86)而且家谱在研究中也发挥了不小作用。韩永强: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古今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固执的法律史学者则苦苦挣扎,在法学核心期刊有限版面上苟延残喘,却坚持着自己的信念:经学与史学水火不容,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作者对科斯的学说脉络条分缕析,极有说服力地澄清了科斯经济学对法学的意义究竟何在,有助于澄清法律经济学对科斯学说的认识。
(40)参见赵骏、李井奎:禁止儿童乞讨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双规司法体系的出现。作者称之为,法律场域与信仰场域的重合和牵连导致的官员的身份冲突。2013年度共刊发论文218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28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12.8%,法律史论文共9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4.1%。2013年发表论文总计91篇,其中,法理学论文13篇,占发表论文总数的14.3%,法律史论文1篇,占发表论文总数的1%。(101)《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
最初,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主要是支配权(macipium),表明的是家族归属关系,具有主权的政治特性,其性质是物。在判例法一节,作者将学者们关于什么是判决理由的看法总结为原则论、规则论、事实说、理由说,在此基础上提出判决理由是原则、规则与事实的统一体。
(148)《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88)尤陈俊:‘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
《法律科学》在2012年度共刊发论文134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12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9%,法律史论文共11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8.2%。(75)《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王沛的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101)依据传世兮甲盘和新近公布的鸟形盉铭文,研究西周时代断案以及处理纠纷的依据。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有法制史与思想史之分,若再以时段进一步区分,则有古代与近现代之分。(120)《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应用法学研究深入了必定讨论法理和法史,法理和法史从空谈到脚踏实地需要应用法学的材料和经验。
《法学评论》在2012年度共刊发论文127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10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7.9%,法律史论文共6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4.7%。该文在法律的自由价值之外另辟蹊径,讨论家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作用。
明清政府规定华洋共处,分而治之。利用外结案件的方式,地方官员即有可能摆脱中央机构的严密监控和法律制裁,从而谋取更大的裁量空间。
(20)参见宋方青:人权立法的两难问题,《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最后,在引入贝叶斯法则的基础之上,作者还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和类型化问题进行解析,并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案例等多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建议。
作者提出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是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突出问题,而单一的从法律教育入手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定问题。作者的论述打通了民法与法理学的界限,是学科间交流上的突破。(139)《法学家》2012年第4期。在立场引导的层面,作者主张,法理学教师应当为学生确立人文关怀的基本立场。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文数量最多,其中明清法律史研究是重头戏,其次为唐宋法律史研究和秦汉法律史研究。李秀清的品读朝阳(62)利用华东政法大学新近点校的朝阳大学法科讲义向我们展现了朝阳大学的法学教育。
作者还关注了法律人使用的行话、判决风格等不为旁人注意的问题。2013年度共刊发论文86篇,其中法理学论文7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8.13%,法律史论文共14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16.3%。
论文总结宋代官员对杀人祭鬼的态度:明知危害重大,明知朝廷对此重视,但在实践中还会存在主观上不努力,客观上回避的做法。(74)《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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